采用扣工资的方式防止员工迟到,是公司在管理时的常见做法。然而,上海二中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劳动纠纷典型案例显示,上海有位员工却在一年内被扣了20余万元工资,这样的惩罚力度合理吗?(5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)
根据涉事公司的规定,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,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,单次迟到、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、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。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,扣当月工资的1%。每月迟到超过3次,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,员工每旷工1天,扣当月工资的8%。如此初衷,无外乎是企业为了加强管理。
根据我国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,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设定,用人单位并没有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。不过,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将劳动者的无故迟到、请假等行为作为考核依据,达到“奖勤罚懒”的目的。然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,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,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
具体到新闻中提到的案例,公司本身不具有罚款权,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,既有悖法律规定,也不符合情理。
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,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构建。对于企业,应该依法民主制定出台管理规章制度,而且要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员工。对于劳动者而言,也应该依法诚信劳动,切实遵守企业的用工管理,对得起自己的工资,同时也要注意自身权益的维护,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,要勇于依法维权才行。
杨玉龙
(扬子晚报)
{随机集中}[详细]
被告人刘某向“慕名而来”的杨某介绍称自己与各个艺术体育类大学的书记、校长都很熟,可以托关系让孩子在合同期间被某体育学院体育舞蹈专业录取,如未被录取,7日内退还所有费用。杨某当场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,支付9.5万元的费用。后来杨某在约定日期仍未收到孩子的录取通知书,于是询问刘某具体情况,刘某还欺骗杨某称其孩子已被录取,但还需要缴纳某体育学院大一的学费,杨某遂向刘某转账1.1万元。刘某后续还给杨某寄了一份某体育学院补充入学行程安排、补录申请表和补充入学说明书让其填写,称其孩子可以被某体育学院录取了,但还需要等。但直到杨某报案,都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。[详细]
毛宁表示,中方注意到朴振外长的相关表态。中韩是友好近邻,互为重要的合作伙伴,中韩关系保持健康稳定发展,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。[详细]
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
Copyright 2015 ceuykw.sunway-t.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4028866 号-1 今日头条网 © 2023版权所有